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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上丢东西谁来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0:37 半岛晨报

  大连市民宋先生近日遇到了烦心事:他打车时将钱包遗失在出租车上,可车主一口咬定自己没看到钱包。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事情陷入了僵局。

  10月28日15时10分左右,宋先生与两个朋友从西岗区新起屯打车到黄河路的家乐福超市。宋先生说,到达目的地后计价器显示车费为13元,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宋先生从钱包里掏出一张10元钱后,顺手将钱包放在腿上的包上面,从裤兜里掏零钱给司机。刚下车,宋先生
便发现钱包不见了。宋先生说,钱包应该是在从裤兜里掏钱的过程中滑落在出租车上了。

  宋先生凭着对车前贴的一个“手枪61”图片的印象,经过多方联系,很快找到了车主于先生。

  因为钱包里有1400多元的现金、1500元的不记名消费卡,以及身份证、工资卡等许多重要证件,焦急的宋先生多次与车主联系,称若是他捡到了希望能够还给自己,哪怕是只把证件还回来也行。车主先是称可以帮他找一找,后来就一口否认见过钱包。

  昨日,记者电话联系了于先生。于先生回忆说宋先生一行人下车后,再没有拉过其他客人。于先生表示,在得知有人在车上遗失物品后,他马上对全车做了检查,但并没有发现钱包。于先生说,若当时自己捡到了钱包,肯定会还给失主的,但他确实没看见。

  宋先生先后打了失物招领处、出租汽车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的电话,均没有结果。宋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被告知这种案件不受理。

  随后,记者与于先生所属的某出租汽车公司取得了联系。据一位姓张的负责人介绍说,公司已经了解这一情况,并且公司也有规定,司机捡到东西后必须上缴。但是经调查,司机称并没有捡到,所以公司也没有其他办法。

  那么相关管理部门对此有什么规定呢?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表示,作为管理部门,还没有相关规定来制约这种情况,对这类事情管理部门没有处罚权。

  为什么受害者报案而公安部门不受理呢?大连市巡警支队公交治安二大队的一位姓赵的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出租车上遗失物品,属于当事人双方的个人行为,与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在性质上不同,构不成犯罪,也不属于治安案件。由于双方均没有证据,因此公安机关无法立案,只能协助查找。建议失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法律界的人士。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金丽珠律师在了解了情况后介绍说,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遗失的物品在司机那里,而此人又拒不归还,则构成了侵占罪。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程兮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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