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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退款另有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08:39 扬子晚报

  本报讯本报29日“一学生竟将交警告上法庭”的消息见报后,引起了读者的关注。为此,本报记者今天专访了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据了解,撤消对该学生的处罚决定原来另有原因。

  9月18日中午,冯桦骑自行车在中山东路南侧逆向行驶,民警发现后多次进行吹哨纠正,但冯桦未听劝阻,仍逆行至路口。民警随即进行了处罚。但是二大队执勤交警在给冯桦开
具《交通违法当场处罚决定书》时,将冯桦“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填写成了“路口不按规定行驶”。冯桦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后,二大队发现了这一笔误,根据相关规定及规范执法的要求,遂撤消了原有的处罚。

  二大队负责人表示,对冯桦“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拟重新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因为:1、冯桦在新街口闹市区骑车逆行,严重影响了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2、执行交警发现其违法行为后,已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吹哨纠正和警告;3、冯桦并未听从交警的管理,仍继续逆行至路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的规定和江苏省人大通过的罚款具体执行标准,对其处以50元的罚

  款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此外,二大队负责人还通过本报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更是为了保护交通参与者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陈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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