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派出所传唤遭开除 法院判单位赔精神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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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15:44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高志海 李经纬) 于先生被派出所以涉嫌违法传唤后,其单位以其有触犯法律、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对他作出开除决定并在单位张贴通告。认为单位严重侵犯自己名誉权的于先生一气之下将原工作单位某电气工程处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作出电气工程处向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判决。
于先生原在某电气工程处当临时工,今年7月4日,他因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邻居便报了警。第二天,派出所民警以涉嫌侮辱妇女为由到于先生单位传唤,限其于当日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于第三日中午结束讯问查证。结束讯问查证的同一天,电气工程处在单位办公楼外墙上张贴了内容为于先生因触犯法律违反公司制度条款,公司决定开除其的通告。后派出所未对于先生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事发当月,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单位严重损害了自己名誉,要求单位赔偿两万元精神损失,并在单位全体职工会上给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电气工程处认为,单位根据派出所传唤情况将于先生除名,是根据单位规章守则进行的,并没有对其构成名誉侵害,不同意于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于先生不服,以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仅书面道歉不行,开除直接影响劳动合同不能合法化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电气工程处对于先生作出开除决定的理由是认为于先生有触犯法律、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庭审质证,上述事实并不能证实存在。电气工程处以通告形式将开除决定张贴于单位办公楼外的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对不能证明存在的事实的宣扬作用,使于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一定侵害。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