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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官司”——翻着跟头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31日16:15 北京青年报

  海淀法院受理供暖纠纷2001年102件2002年372件2003年277件2004年523件

  本报讯今年离供暖时间还有半个月。而来自海淀法院的消息称:今年截至10月1日,海淀法院受理的供暖费纠纷案件已达523件,诉讼争议标的额近1000万元。而此前3年海淀法院受理的供暖费纠纷案件为:2001年102件,2002年372件,2003年277件。本周五,海淀法院专门召开供暖费纠纷座谈会。几年来,审理了上千件供暖费纠纷案的海淀法院民四庭法官,
就供暖企业和采暖户如何按照法律法规平衡供暖方与采暖方的利益冲突,双方应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等问题,给到会的供暖单位和采暖户支招儿。据悉,由法院在供暖前夕主持召开供暖座谈会在本市还属首次。

  供暖费官司原告多是供暖方

  据参加座谈会的法官介绍,供暖纠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供暖方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为用户供暖,并保证一定的温度所产生的纠纷,近年这种纠纷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通过行政监督、处罚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此类纠纷的发生,维护了采暖户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供暖成本逐年上涨的情况下,因为部分用户长期拖欠、拒交供暖费,导致供暖方入不敷出、疲于多方追索,这类纠纷占到了供暖纠纷的90%以上。

  据介绍,在供暖费纠纷中,原告多为供暖方。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供暖案件大都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供暖采暖的事实一般无争议,多数情况下供暖单位能胜诉。但是,如果被告方有证据证明供暖未达到约定温度时,法院一般判决核减采暖方应交纳的供暖费。

  供暖费官司近年来愈演愈烈

  法官们在分析供暖费纠纷的深层次原因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商品房还没有兴起,当时单位为所有本单位职工支付集中供暖费用。这一阶段的供暖费交纳模式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划拨,企业由国家财政负责成本,所以单位供暖费用最终是由国家来承担。进入上世纪90年代,大部分国企都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企业被推向市场,国家逐渐从企业经营活动中淡出。供暖费由过去的企业“请客”、政府“埋单”,到付账的责任完全落到了企业的头上。从此供暖费纠纷就愈演愈烈。

  据介绍,1997年新中国首部《合同法》问世,其中在分则部分,专门制定了关于“供用热力合同”的民事法律规范,至此供暖关系正式纳入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实施具有国家强制力,为解决供暖费纠纷提供了司法保障。

  供暖纠纷适用《合同法》调整

  据法官们介绍: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两种情况下供暖纠纷当事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合同。

  其一:对原来由行政命令订立的协议进行重新协商,或者解除、变更,原来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不够明确的,可以参照《合同法》对供热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重新订立准确、公平、利于操作的合同。

  比如,大多数旧供暖合同根据有关政策,都订立了滞纳金条款,约定采暖方若延迟支付供暖费的,则必须按每日1%支付滞纳金,这项本来希望通过高额延期付款滞纳金来减少供暖费拖欠问题的条款事实上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因为,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滞纳金的概念,如果将滞纳金视为违约金的话,按照我国《合同法》违约补偿的原则及其114条的规定,因为该约定数额偏高,很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建议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

  其二:现实中还经常发生这种情况,供暖方与单位签订了供暖合同,采暖个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调出甚至死亡时,供暖方与单位均疏于解除合同,合同又没有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则法院最终判决单位为这位早已不是自己单位的职工支付供暖费。建议采暖方和供暖方将手下用户的情况进行摸底,及时协商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在合同中补充约定“当本单位职工离职则本合同终止”的条款。

  链接

  自从上世纪50年代北京市参照苏联模式初步建立了住宅锅炉供暖体系开始,供暖就成为计划经济时代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事业。1978年起,单位对居住锅炉供暖住宅的职工停发16元的取暖补贴。1986年一年市财政供暖补贴就达1298万元。1987年,市政府取消了由市财政局直接核销部分,全部改为由房管部门按住户使用面积计算,向承租人所在单位收取,无单位者,向其个人收取,收费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1元,上涨为6.50元。至此,本市供暖费的收取方式基本定型,即地方财政不再直接负担供暖开支,而是由住户所在单位与供暖方签订供暖协议,建立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由单位负担职工的供暖费用,住户没有单位的,自行负担供暖费用。2001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开始受理供热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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