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致婴儿右腿骨折》追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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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0:05 兰州晨报 | ||||||||
家属索赔11万 获赔7000元 本报天水讯(记者王兰芳)10月28日,记者在秦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剖腹产致婴儿右腿骨折一案,目前案件已审理终结,婴儿家属获赔7000元。
去年12月28日,天水市民黄女士去秦城区环城卫生院剖腹产下一男婴。在实施剖腹产手术时,因大夫操作不慎,致婴儿右腿骨折。后虽经多方治疗,但一直没有治愈。今年6月17日,天水市医学会为患儿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该病例属4级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患儿家属认为,院方大夫的过失是造成婴儿伤残的原因所在。6月24日,家属一纸诉状将环城区卫生院起诉至秦城区人民法庭,要求院方承担患儿医疗费222.8元,陪护费6614.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05978.2元,以上费用共计112540.99元,并承担所有续治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女士在环城卫生院分娩,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由于该卫生院对其实施剖腹产用术时,造成婴儿右腿骨折,虽经治疗,但未治愈,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同时,婴儿家属诉称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续治费等,因婴儿正在恢复阶段,治疗尚未终结,仍需继续治疗,因此这部分诉讼请求需待治疗终结后再另行起诉。遂判决环城卫院赔付患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533.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