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骗卖淫民警推诿办案未及时解救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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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4:1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近日,夹江县人民法院对原乐山市中区公安分局张公桥派出所民警谢林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谢林华在值班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被拐骗到威远县碗厂镇一歌舞厅被强迫卖淫的小红(化名)不能及时得到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报曾予以报道)。法院一审判决:谢林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21:00许,乐山市的小兰到乐山市中区公安分局张公桥派出所报案,称怀疑其妹小红于3月3日被一姓李的男子拐骗走。值班民警尹飞接警并作了报案登记,该所所长王跃东于3月7日签署了“调查处理”意见。 3月8日晚,小红被威远县碗厂镇清溪夜总会的老板何西南逼迫卖淫时,用一嫖客的手机偷偷向其家人打电话求救。小兰于当晚23时许到张公桥派出所再次报案。当晚当班干警之一谢林华因牙痛,经带班领导同意回家休息,后又返回值班室睡觉。23时许,谢听见敲门声后起来接待了小兰和张某,谢接警后未作报案登记,未向值班民警和带班领导汇报,以“原来接待你们的警官不在,你明天来所里看怎么处理,太晚了我作不了主”等为由推诿了事。 小兰在报案无用的情况下,于3月9日凌晨6:00许,同家人自行到碗厂镇解救其妹小红,并被迫向歌舞厅老板出具了800元欠条才得以逃离碗厂镇。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林华身为人民警察,在值班期间不遵守《值班制度》,接警时不作报案登记和向带班领导汇报,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记者辜英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