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管理?难举证 死者家属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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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5:0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郭佳本报记者袁勇 记者昨日获悉,10月29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赔偿案。死者曹德蓉的家属状告公路经营方索赔19万余元,因拿不出证据证明公路经营方存在过错,法院一审判其败
一撞 躲路石出车祸身亡 去年8月4日凌晨,在彭州市彭白公路28公里处,为躲避路上四块矿石,一辆疾驰的面包车冲向路边农户墙壁,车上6人全数死亡,曹德蓉就是其中一个。事故发生后,经过警方调查,认定事故现场的矿石系有人故意设置的。此后,曹的家属将公路经营方告上法庭。 控辩 死者家属:彭白公司赔19万元 彭白公司:谁摆石头谁就负责 死者的家属曹天友、陈文兴、陈波诉称,该公路属成都彭白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彭白公司)收费的公路,由于彭白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并及时清除其经营的公路上的路障,导致曹德蓉等人因车祸身亡。原告要求彭白公司支付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98612元。 彭白公司辩称,曹德蓉之死是由于道路上的四块矿石引起的,再加上当时车速过快、驾驶员临危处置不当造成的。而道路上的大矿石可能是从其他车辆上掉下来的,也可能是人为摆放的,原告应起诉真正的侵权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 原告未能举证驳回诉求 彭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德蓉乘坐无驾驶证的冯静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因事故当场死亡的事实存在。据调查,可以看出曹德蓉的死亡与驾驶员的无证、超速驾驶以及人为摆放的矿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此案举证责任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并未提交彭白公司存有疏于管理等过错的证据,故驳回原告诉求。 陈文兴等人不服,目前已上诉至成都市中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