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委托方承诺不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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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09:15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一家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当事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照委托律师诉讼时的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两万元律师费。日前,杨浦法院一审驳回了律师所的诉请,理由是合同条款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有违法律规定。 张女士等人的父亲所立遗嘱中将部分遗产赠予一位杨女士,张父死后,杨女士将张女士等告上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2003年12月1日,张女士等4人与这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合同约定:立案时张女士方先支付两万元律师费,胜诉后再支付两万元;在诉讼中张女士方不得终止委托,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和解、调解,否则视为案件胜诉。 律师所表示,所里花费了大量工作时间尽心尽力完成代理工作,但张女士等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且明显处在胜诉情况下,私下与对方和解,再也不与律师联系。律师所要求张女士等按约定支付剩余的两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聘请律师的合同内容是否违背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合法前提下根据自愿、平等原则,双方可以和解、调解。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张女士等人与律师所的合同中可以约定的。尽管张女士等人在合同中承诺不与对方和解、调解,否则视为胜诉,但这个承诺违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律师所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记者阙军伟(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