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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母欲给“疯儿”找个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0:57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新闻提示:年逾四十的“疯儿子”仍由80多岁的老母照料。母亲虽然对照料疯儿没有怨言,但想到自己时日无多,儿子以后的生活该如何安顿便成了老人心头的一块心病。

  公证经过:今年5月10日,一位老人拄着拐杖来到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华侨路分部。见到公证员,老人还没开口,眼泪就流了下来。原来老人有个儿子叫陈元,17岁的时候突然变得
疯疯癫癫,到现在40多岁了,病情还没有任何好转迹象。以前这个孩子一直由老人自己照顾,可现在年龄不饶人,“我已经80多岁了,过一天没一天的,将来这孩子可怎么办呀?”老人很希望自己去世后能有个人管管孩子将来的生活。

  公证人员了解后得知,陈元从没有结过婚,只有3个兄弟姐妹。老人说,那几个孩子的生活条件都不宽裕,对于陈元,大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不管将陈元交给谁,她都觉得过意不去。从老人的口中公证人员还了解到,陈元的名下有一处位于玄武区的房产,这是父母特意留给他的,目前这套房产的价值已达40多万元。

  公证人员建议老人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寻找一个愿意对陈元履行扶养义务的子女,如果他(她)充分履行了扶养义务,那么等陈元去世后就将他名下的房产留给扶养人继承。这样不仅陈元以后的生活有了着落,对尽到义务的子女也有了一个相对合理的补偿。老人听后,欣然接受了该方案。

  经过多次联系,终于妹妹陈梅愿意承担起照顾哥哥的职责。在公证人员的指导下,老人去法院申请宣告陈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月,老人带着相关证明,与女儿陈梅再次来到公证处。作为陈元的法定代理人,老人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与女儿陈梅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对陈梅应尽的扶养义务作了详尽的约定,并约定如果陈梅尽到了相关义务,则她在陈元去世后有权继承陈元的房产。(文中人物系化名)

  通讯员 许胤熠 徐梁栋 记者 徐红霞

  法规链接: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对遗赠方而言,一定要有能供其处分、赠予的财产,而扶养人则应有扶养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指经济上的,兼顾考虑对遗赠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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