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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法院审理一起事实婚姻离婚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5:44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大新讯一对夫妻经过三十年的共同生活后,因丈夫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提出离婚,虽然婚姻没有进行登记,但10月20日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二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原告农某(男)与被告梁某(女)均是大新县五山乡村民,1974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了3个子女,均长大成
人。2002年8月22日,原告怀疑被告与本屯的马某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遂对被告进行责问和打骂,并不准被告进入家门。无奈之下,被告在本屯搭建一间小屋居住,此后夫妻关系日渐恶化。今年6月农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与梁某离婚。

  大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74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即共同居住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离婚。”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提出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仍不能和好,为此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困难补助款1000元。

  (赵权富)

  责编:谢寿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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