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办社保辞退后给补偿,律师称此举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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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16:58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企业一直没有为员工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突然辞退了员工后,企业书面承诺因此支付“相关补偿金”。可是1个多月过去了,企业迟迟不愿支付员工工资与这“相关补偿金”。 今年3月份,李双双应聘到南京决策地产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决策中心)工作。该中心一开始未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她的试用期为2个月,月薪1000元。5月份,
记者联系上厉建军。他宣称,李双双只是“承包”该中心的项目,完成之后从该中心领取报酬,因此该中心与李双双之间仅仅是劳务合同关系,中心无需支付工资给她,所支付的仅仅是劳务费。令记者意外的是,李双双无法出示她与该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她解释道,7月1日该中心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后,借口需要去劳动部门鉴证而将一式几份合同全部收走了。 从李双双向记者出示的相关书面材料表明,她被辞退前的岗位是该中心地产研究部的“研究员”;她9月1日至23日基本工资为1159元,外加餐费及交通补贴77元。她被该中心辞退的理由是,她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等。对于该中心应另外支付的“问卷调查劳务费”,李双双的解释是,那些问卷调查全部是她委托朋友帮她完成的,事前中心也跟她约定完成调查后会额外支付劳务费。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汪小青律师分析认为,从李双双出示的书面证据可以判断出,她与南京决策地产研究中心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则必须为员工办理法定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决策中心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是事后给员工“相关补偿金”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至于她委托朋友帮中心从事问卷调查,那是她与中心自愿达成的临时性劳务合同关系。在上述两种劳动关系中,双方均应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昨天晚上,厉建军在电话中向记者承诺,他将与李双双协商处理此事。记者徐统余 (编辑 小诠)?ā?的H???后悔,表示以后将多学习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他现在觉得,员工不是为企业干活的工具,而是为企业创造财富的人;企业要想发展壮大,一定要善待员工。 记者将宝字骨头汤馆老板知错即改的举动通报给了劳动部门。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综合科戴登凯科长听了之后对记者说,既然宝字骨头汤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履行了义务,且支付了劳动者相应的赔偿与补偿金,饭店违法行为已经得到了纠正。他希望其他企业老板应当引以为戒,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昨天晚上,记者意外地得知,吴红与她丈夫小苏已向现在的老板提出辞工,决定双双离开南京。记者询问他这样做的理由时,他不愿意多说,只是称他们不想继续呆在南京这伤心之地。问及他们下一步的打算,小苏告诉记者,他们想去外地投靠亲友,再找份工作。他说,他们以后也要多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学会主动维权。记者徐统余 民营老板曝光招工“潜规则” 【金陵晚报报道】在昨天的读者20多条来电中,有民营服装厂老板来电诉说使用女工之“苦”,还有民营商场老板来电曝出某些行业企业在人员招聘上的“潜规则”。 南京一家民营服装厂的老板张女士向记者诉苦,限于行业的限制,她的企业招用的人员中大部分是年轻女工。如果招用的女工干活没多久就怀孕了,那么原先劳动强度较大的岗位必然不能适应,企业只能另安排人员代替她;等到女工生产前后了,企业又得放她几个月的产假,老板只能另招人上岗;产妇上班后企业还只能安排她在轻松些的岗位上,而且一定时期内还得每天给她时间哺乳孩子……以上种种,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可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民营、个体企业确实生存不容易,每个老板都想尽最大可能节省成本。她向记者吐露实情,从内心来讲她真的不想招用年轻女工。 金先生是南京一家民营商场的老板,他的商场里也使用了不少女工。在记者保证不透露其姓名的情况下,他向记者透露出南京不少企业,尤其是某些使用女工多的企业在人员招聘上的“潜规则”。 据他所知,像服装厂、商场、超市等这些行业企业,需要招用大量的女工。这些企业在招聘女工时,总会要求应聘者口头上甚至书面保证几年内不得怀孕,如果对方不能做出这样的承诺,企业几乎肯定就不会聘用她。在上述企业中每当有女工怀孕了,企业就会以扣工资相威胁迫使她们主动辞职。当然在怀孕女工写出辞职书后,这些企业老板还是会将工资等结算给她们的,目的其实是不想做得“太绝”逼得女工去向媒体或者执法部门投诉。为了防止遭受女工们的投诉,老板在招人时总是优先选择外地来宁的女工,因为她们很“听话”。那些外来女工们中大多数人不懂得劳动法律法规,自身权益已受到了侵害时她们甚至还不知道,更不要说是去举报了。记者徐统余 保护女工是企业法定义务 【金陵晚报报道】虽然使用女工可能给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但是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对女工进行特殊保护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黄萍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各类企业在使用女工时必须实行特殊保护规定。对于那位民营企业老板所诉之“苦”,黄律师也予以认同。但是她同时指出,既然法律作出了规定,那么企业只能服从不得违反。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汪小青律师也分析认为,国家既然制定出女工特殊保护规定,那么所有的企业均必须同样遵守,使用女工后可能增加的人力成本,ā?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