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现场却无责任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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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20:2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陈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而2003年6月19日在户县境内发生的一起单方交通事故后,车主至今没有拿到《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而只是发给一份《告知书》,让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到法院进行起诉。 据这起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封先生讲,去年6月19日下午1点多,他和司机及亲属一起
10月29日,记者来到户县交警大队进行了采访。据户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负责人张鹤说,当时处理事故的民警已调到别的地方工作了,这起交通事故他已参与了多次调查。交警队也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发给车主一份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告知书》。当记者问其交警队是否是行政不作为时,这名负责人称他们也没有办法。 随后,记者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封先生不解地告诉记者,交警既然出了现场就应该认定事故责任,人调走了工作不能脱节呀。现在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叫我们咋到法院去打官司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