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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不力反赔6万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23:27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近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因原告张某举证不力而败诉并承担6万元违约金的房屋买卖合同案。

  2001年2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张某先付首付款6.6万元,签合同之日交付5000元作为合同定金,计入首付款。合同签定后,房地产公司依约定于2001年3月8日将房屋交付张某,但张某在交纳5000元定金后,认为房屋质量、
面积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因此对剩余款项未予支付,并要求解除合同。

  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及时交纳首付款6万元,并承担合同违约金6万元。

  张某不服,遂向昌平区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张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与合同规定不符,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因此认定合同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作者:吴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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