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案居民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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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2:23 新闻晨报 | ||||||||
晨报记者戴越庭报道今年9月1日上海首部限定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实施以来,第一例“光污染”案件昨天宣判。浦东新区法院认定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夜间照明灯形成“光污染”,原告陆某胜诉。 陆某家对面的汽车销售中心有3盏照明灯,从晚上一直亮到次日早上,几年来使他难以正常入睡。于是他要求对方停止“光污染”,公开赔礼道歉,象征性赔偿人民币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很近,光照强度较高,彻夜开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已构成光污染,判令停止使用涉案的三盏照明灯,但驳回了陆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元的诉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