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七变彰显人文关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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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2:52 燕赵都市报 | ||||||||
办法》已获得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部被大家形象地称为北京市“新交规”的《办法》相比正在全国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很多新意。 极具地方“特色”的北京“新交规”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形式上开始体现出人文内涵,而“新交规”的出台也将昭示着一些有悖安全规定但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要彻底改变。
变化一:新手不能进入快车道 《实施办法》规定:实习期内的驾驶人不得在快速车道上行驶;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行车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人。 变化二:一次不能跨两条车道 《实施办法》规定: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而且还要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特别不允许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要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变化三:城市道路限速70公里 《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变化四:电动车限速15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限制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并且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否则将罚款50元。 变化五:行人不能进入车行道 《实施办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乘坐机动车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变化六:机动车撞人以错论责 《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七:打工司机要领信息卡 《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记录制度。持有北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区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北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