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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月工资被扣,食堂担保人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6:2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曾浩)在一起欠债纠纷中,法院判某学院承担1.7万元债务。随后,学院认为当初在这起纠纷中担任担保人的学院职工朱世亮有责任,便从今年年初到10月连续从朱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这让朱觉得很冤。日前,他对记者说,“学校凭什么随意克扣我的劳动所得?”

  据朱世亮介绍,2002年8月,他还在某专科学校时,学校开小吃部的王武权想承包学校
第三食堂,但因王武权不是本地人,所以得找人担保。由于跟王熟悉,只念过小学一年级的朱世亮就在担保书上签了名。可王武权承包食堂刚两个月,就把食堂转包给一个叫傅作才的人。朱世亮听说后觉得,王武权转包食堂连学校都没管,就更不关他的事了。但没想到,去年9月,傅作才惹出的一起官司,把朱世亮扯了进来。原来傅作才管理食堂期间,一直向一个叫徐正浩的肉类供应商进肉,大半年下来,傅作才欠了徐正浩1.75万余元货款。

  傅作才随后失踪了,徐正浩便把合并该专科学校的某学院和傅作才告上法庭。栖霞区法院于去年9月作出判决:被告学院承担还款责任。学校依照判决偿还欠款后,认为朱世亮在此纠纷中应负担保责任,决定从今年1月开始,在朱世亮的工资里每月扣除300元以低偿这笔欠款。

  朱世亮说,扣他钱他坚决不同意,但没有效果,到目前已被扣了3000块了。不久前,学院财务处还给他发来催款通知,让他尽快还上剩下的1万多块钱。

  学院为何自作主张把债务算到了朱的头上?记者在朱世亮的担保书上看到,“2002年8月20日—2003年7月15日期间,王武权承包学校第三食堂,担保人朱世亮对其承包经营过程中造成食物中毒、人身安全等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该学院法律顾问叶晓辉律师认为,当时签订的担保书很不规范,因为有个“等”字,所以属于对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而根据《担保法》,在担保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肯定也要承担债务担保责任。该学院分管后勤的副院长宋丁全则称,学校背上这笔债,也很冤枉,扣担保人朱世亮的工资也是学校当初和朱世亮协商的。但宋承认,当初只是口头协商,没留下字据。不过,宋丁全昨天表示,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就扣朱世亮的工资肯定不对,扣钱之事将立即停下来。至于责任追究,再和朱世亮协商。

  朱世亮的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费越认为,《劳动法》规定用工单位不得无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报酬,学校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朱世亮的合法权益;同时朱的担保书写得很明确,只对王武权在承包期间造成的食物中毒和人身安全等事故负连带责任,既然只列了这两项,朱的保证责任也就仅限于这两项。因此,朱世亮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学校的做法显然违法。朱世亮可通过劳动仲裁“状告”校方。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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