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立广告业主告物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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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8:07 浙江在线 | ||||||||
“天哪,那是我们家吗?”前几天,住在杭州某小区的李小军下班回家,远远就发现自己居住的商住楼顶楼立起了一块巨大的广告牌:一位穿着睡衣的柔媚女子半倚在××牌床垫上,旁边还注明了招商电话。电梯口,业主们也在议论:“这种广告到底是谁同意弄的?” 大伙一打听,原来是商住楼的物业管理部门将屋顶出租给了一家广告公司,双方已经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协议,租期3年,租金两万余元。
按理说,这幢商住楼的屋顶立面应属大厦全体业主共有,在未征得大厦业主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物业管理部门怎么可以擅自出租呢?李小军联合其他业主,要求物业与广告公司解除合同。但物业公司说合同签了,钱也收了,大不了拿出一万元钱给业主们“对半分”,执意不肯撤下广告牌。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房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物业与广告公司之间签订租赁协议,已侵害了商住楼全体业主的权利,全体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停止侵害。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叶贞 本报记者 叶恒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