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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起光污染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强光路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9:43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田玲翠徐亢美通讯员方军报道

      本报讯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对本市首例光污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停止使用张杨路2757号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对这一判决,被告已经履行)。

      原告陆某居住的张杨路2855弄上泰花园,与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相邻。被告在该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7时至次日早晨5时开启,
用于展厅周围的外部环境照明,路灯的位置处于原告居室的西南一侧,最近的路灯距离原告的居室20米左右,灯头高度与原告阳台高度持平。路灯于夜间开启后,灯光除照亮被告的经营场所外,其发出的散射光能直接照射到原告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从原告居室阳台正常目测,夜间开启后的涉案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光污染”属于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形式,理应加以防止,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光,本无过错,但因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甚近,光照强度较高,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以忍受的限度,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对原告正常的居住环境和健康造成了侵害。为此,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造成光污染的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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