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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9:46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本市首起“光污染”案件(本报9月23日曾报道),昨天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被判停止使用张杨路2757号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

  今年9月1日,陆先生向法院起诉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称其安装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在每天晚上7时至次日早晨5时,都会散发出强烈灯光,直射入原告的居室,
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休息,为此造成失眠、烦躁不安等症状,白天工作效率低下。由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太阳灯”,停止和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

  法院认为,环境污染造成的侵害结果可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种,即便侵害结果现阶段尚未显现,但只要侵害行为具有足以造成显性侵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即已构成了隐性侵害结果,侵害理应被予以排除。

  记者吴蓉(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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