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腹中祸起医疗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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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0:09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十月怀胎,竟在医院里产下死婴,悲痛欲绝的产妇邱小姐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0万余元。昨天,闵行法院判令医院限期赔偿邱小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8万元。 去年,22岁的邱小姐自怀孕起就格外谨慎,经常到医院进行检查。可就在分娩前夕,邱小姐检查发现胎儿脐带绕颈,就于半月后入住该医院的妇产科。在一系列治疗检查后,去
邱小姐认为,自己的预产期已过,被检查发现胎盘有老化现象而住院,待产期间,院方明知有高危因素却未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胎儿的死亡。法庭上,医院方表示由于对方在生产时自身存在高危因素,只同意按60%的责任赔偿合理的损失。 诉讼中,经医学会鉴定,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邱小姐胎儿死亡有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该事对欲为人母的邱小姐造成创伤显而易见,对其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应予支持,故酌情做出如上判决。 敏谂忻意(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