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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法律法规知识之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1:06 燕赵晚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11、中央《决定》规定:人民防空建设的总目标是: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
指挥体系、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现代化的科研和人才培育体系,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以应付现代战争及重大灾害事故,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2、《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13、《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指导原则,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统一组织实施。14、中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键部门,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宜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15、中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1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17、《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对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广播电视、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目标,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要求,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保证防空措施的落实。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19、中央《决定》第九条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20、中央《决定》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关规定: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分别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修建和维护。对已经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使其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持良好使用状态。22、《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国有固定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擅自买卖或者转让。(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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