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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协议书”留下的离婚恩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1:28 南京报业网

  案情提示

  2003年2月,余爱萍、朱林因夫妻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关于房产,两人以附件形式专门订立了房产分配协议,但这份协议对女方余爱萍来说,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公平。2003年6月,余、朱之间又产生了一份新协议,该协议不但约定两人平分卖房款,男方还要归还女方出资款2万元。但令余爱萍失望的是,朱林并没有按约履行,于是,余爱萍拿着第二
份协议告到法院,要求朱林还钱。建邺法院如期开庭审理了此案,但令众人意外的是,朱林当庭拿出一份协议书,该协议明显对余爱萍不利。面对这第三份协议,余爱萍当庭否认,并要求鉴定笔迹,可鉴定结果却让人大呼意外。

  庭审直击

  关键词:协议书

  余、朱二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的分割,而针对如何分割,先后出现了三份协议,先不论其真假,从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就可以看出其中利益的关键所在。

  第一份协议:2003年2月,余、朱二人协议离婚后以附件形式写有《房产分配协议》,确定男方出资60000元、贷款138000元;女方出资26000元。约定离婚后房屋暂由男方使用,如出让,则女方应分得(房屋出让额-双方出资额-贷款额)余额的40%的价款。

  第二份协议:2003年6月,两人约定,所购房产由双方共有,按给付期的市场价均分,男方应于2003年12月底之前将女方出资20000元归还女方。

  第三份协议:2004年6月,明确双方共同债务为23.8万元,按出资比例约定男方老人应得房产总价款减去债务后的1/3、男女双方共同拥有余下的2/3;女方于2004年底将产权过户给男方,男方同时支付女方共同拥有的2/3权益相应的一半价款。

  关键词:由来

  在朱林当庭拿出这第三份协议书时,余爱萍整个人都愣住了。对于这突如其来、又对她是致命一击的协议书,余爱萍本能地给出两个字:“假的。”但对这份协议的由来,朱林给出了他的解释。

  朱林:我们离婚时就对住房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约定她父母不满意,可能是迫于父母的压力,她多次找我协商。后来她提出签一份有利于她的假协议,应付一下父母。这份假协议就是现在大家看到的第二份协议,为此,我特意让她立了字据。2004年6月,她拿着表达了我们真实意思的第三份协议,换回了她在订立第二份协议时给我的字据,这就是第三份协议产生的缘由。

  余爱萍:根本没有这回事,我根本没有看过这份协议,更不可能在上面签名,我要求做笔迹鉴定。

  朱林:我同意。除了第二份协议,其他两份都是真实的。如果法律规定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不能推翻,我要求按第一份协议履行;如果离婚协议可以推翻,我要求按第三份协议履行。

  关键词:鉴定

  第三份协议的真实性,可以说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法院采纳了余爱萍的要求,对该笔迹进行鉴定。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后出具的文检报告书,认定签名确为余爱萍笔迹。

  对于这一鉴定结果,余爱萍有点摸不着头脑,她仍不相信这是真的,为此,她向法院申请做签名书写时间与协议内容书写时间是否一致的鉴定。与此同时,她还向审判长说出了一件可怕的事情,由此推断这第三份协议很可能是朱林设下的圈套,骗取了她的签名后产生的。并且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缺乏线索未予立案,遂要求法院调查。

  对于余爱萍提出的鉴定要求,因目前尚无鉴定机构具备此种专业技术,故法院没有准许。

  关键词:造假

  余爱萍:上面的签名虽然是我的,但这是朱林一手策划的。2004年6月,有一个自称是某礼品公司的男子,打电话到我单位,是我同事接的,说是有人给我送礼物。我问他是谁,他说对方要给我惊喜,看了礼物就知道了。当时我也没多想就下楼领礼品了。送的是个工艺品,还有一张粘着贺卡的几乎空白的A4纸,当时那个男子要我在上面签名,签完后他就带着白纸离开了。我认为这一切是精心策划的,以欺诈的形式骗取我的签名,再在这张有我签名的空白纸上打印出早已拟好的“第三份协议书”。

  朱林:协议上有你的签名,这是不争的事实,你所说的什么送礼品,只是你的一面之词,根本没有任何证据。

  余爱萍:我的同事可以证明有这件事。再说,如果像你所说的我要你写假协议,还立了字据,那么你的证据呢,那所谓的字据呢?

  朱林:字据是你用第三份协议换走的,如果现在还存在,也只能在你哪儿。

  余爱萍:我是8月份向法院起诉的,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怎么可能在开庭前又和你签一份有损自己合法利益的协议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配协议作出修改,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应支持。做过多次修改的协议,应以时间在后的为准。被告提供的第三份协议,原告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对第三份协议予以采信。据此,判决余爱萍、朱林双方共同债务为23.8万元,由朱林负责偿还;房产归朱林所有,朱林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产到房产市场评估,以市场价减去23.8万元后的1/3价款给付余爱萍。

  进展:因不服一审判决,余爱萍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编辑 恒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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