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企业照明灯夺了居民“黑夜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3:23 新闻晚报

  上海首起“光污染”案件,昨天由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对原告陆耀东造成光污染侵害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

  晚上睡觉痛苦不堪

  家住浦东新区张扬路上泰花园的陆先生,睡觉是一件痛苦不堪的事情。“祸首”就是
对面的“路灯”。陆先生的居室位于小区的西侧,与永达中宝汽车销售公司围墙边安装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相邻。这路灯每晚7时开启,次日早晨5时关闭。

  最近的一盏路灯与陆先生居室两者相距20米左右,灯头高度与陆家阳台高度持平,其间无任何遮挡物。该路灯夜间开启后所发出的散射光能直接照射到陆先生的居室和周围的住宅围墙。

  经过办案人员的实地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站在原告居室阳台内正常目测被告夜间开启的涉案路灯,其灯光亮度达到了刺眼的程度。”

  赔偿金额仅为1元

  今年9月1日,陆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路灯散发的强烈光线直射入其居室,严重影响其休息,对他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已构成妨害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涉案路灯,停止和排除光污染侵害,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庭审双方的论争焦点在于“光污染”和“侵害”之说是否成立。被告永达中宝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其用于照明的灯光每盏功率仅为120瓦,并不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造成侵害。“而且该路灯事实上方便了相邻小区居民夜间行走与安全。”同时对方表示,自原告起诉后,他们已切断了那处路灯的电源,保证今后不再使用。

  本案审理中,原告陆先生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将赔偿金额改为人民币1元。

  对陆先生而言,9月1日出台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成了他的及时雨。原告律师说:“原先这类案件的起诉,就会面临证据、规范上面的问题,这个标准出来后我们就有依据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认定被告已经构成了光污染。”

  停用有理赔钱无据

  结合案情,法院认为“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属于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形式,理应加以防止。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光,本无过错,但因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过近,光照强度较高,且路灯彻夜开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对小区内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故被告应排除涉案灯光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鉴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实际已停止开启涉案路灯,并承诺今后不再使用,于法无悖,法院予以了认可。

  虽然陆先生赔偿金额的标的只有1元,但法院并没有予以支持。因为他无法举证证明光污染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至于他原先所要求的“公开赔礼道歉”,也因为被告的侵害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该主张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案件受理费则由被告承担。

  相关规定

  2004年9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关于灯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其中“光污染”定义为“由外溢光/杂散光的不利影响造成的不良照明环境,狭义地讲,即为障害光的消极影响”;“外溢光/杂散光”定义为“照明装置发出的光中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以外的部分”;“外溢光/杂散光的数量或方向足以引起人们烦躁、不舒适、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号)的感知能力,甚至对于动、植物亦会产生不良的影响时,即称之为障害光。”作者:通讯员东亮记者俞添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美国总统大选
2004珠海国际航空展
拉登最新录像曝光
阿拉法特病情严重
央行9年来首次加息
高峰亲子鉴定风波
中国足球改革风暴
万张精彩家装美图欣赏
购房装修答疑集锦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