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衣服店员须平摊赔 律师认为行规缺乏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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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5:27 浙江在线 | ||||||||
浙江在线11月2日消息在宁波市天一广场浪漫一身专卖店,店里少了衣服要由员工出钱平摊赔偿。员工几乎每个月都会有这笔额外的支出,然而她们却习惯了这种赔偿。律师认为,这种行规缺乏法律依据。 据《现代金报》报道:近日的一个下午,记者来到这家专卖店,已在店里工作两年的前台收银的陈小姐说,物品失窃时有发生,每天店里都会安排员工清点衣服件数,月底统计
陈小姐还说,“这种赔偿在我以前工作的专卖店同样存在,相信执行这种做法的不止浪漫一身一家。据我所知,店里和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服装销售行业的人已把它当作了行规。” “公司把店交给了我们,每位职员都是主人翁,就应该承担责任。丢失的物品如果无法追究到个人身上,在责任分不清时,就会平摊给每个职员。”浪漫一身韩主管说,“这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对店员来说,有利于责任意识的提高。”记者到天一广场的班尼路、F4等专卖店调查,发现这些店都存在着这种现象,而店员们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却没有这方面的约定。F4专卖店一位销售小姐说,衣服丢了店员分摊赔偿,这是整个行业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做服装销售的人都早已默认,从来没人去想它是否合法。 波宁律师事务所的谢俊鸣律师说:“这种行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他说,行规只是约定俗成的东西,法律和行政机关都没有认可过。就目前情况看,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合同里,都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职工不必承担这项赔款。谢律师指出,商业经营过程中有许多风险,只有获取利益的经营者才必须承担这种正常的风险,而职工只负有劳务责任,无须承担这种风险。他说,这种行规明显是经营者利用地位上的优势单方面提出的意愿,它没有保护职工的利益,也没有强制性,职工也有权利对此提出疑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