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无证狗咬伤人主人负全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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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6:04 汉网 | ||||||||
无证养狗且看管不利,造成一学童被狗严重咬伤。近日,洪山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2月7日上午,暂住在万家的可可(化名),邀13岁的迁迁(化名)一起去取存在万家的自行车。可可取完车出门时,万家的灰色大狗从背后袭击了迁迁,将其脑后部、耳朵等多处咬伤。迁迁被送到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000余元。事后,迁迁家长要求万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8200余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万某是狗主人,未将狗看管好,应负全责。被告代理人则称,事发当日,他们不在家中,而且原告私入院内被狗咬伤,是自己的过错。 经审理,法院认定迁迁被狗咬伤属实,万家作为户主,无证养狗,看管不力,违反了《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应承担全部责任。洪山区法院判被告万家赔偿迁迁经济损失2580.90元,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190元,被告承担150元。 (记者吕宗恕 通讯员龚明 实习生和云樱)(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