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司法鉴定”影响司法公正(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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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23:17 法制晚报 | ||||||||||
案件回放 “陈述”加“推断”等于鉴定结论? 海淀区圆明园花园某楼501业主称自己房顶经常渗水,多次要求物业进行维修,而物业则以楼上601业主不配合为由没有维修。为此501业主将601业主告上海淀法院。第一次开庭后,某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601业主的违规操作行为是楼下渗水的主要原因”。 鉴定结论作出后,海淀法院履行质询程序,被告601业主在法庭上对鉴定人员进行了专门质询。“委托鉴定的事项既包括鉴定防水质量,也包括鉴定渗水原因。鉴定中心在没有排除建筑本身防水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怎么就能认定渗水原因是601业主家造成的呢?” 对律师的质疑,鉴定人员称:“防水层是隐蔽工程,我们没法检测。所以这个‘结论’是我们根据现场勘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7-9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注:后经记者核实,该规范已于2002年10月1日被建设部明文废止)作出的‘合理推论’。”当原告的代理人无意中透露“其实我家不是经常渗水,而是下雨的时候才渗水”时,鉴定人员顿时怒声责怪原告:“如果你早这么说,我的鉴定就不这么写了!” 质询结束后,601业主申请重新作鉴定,法官表示同意。法官也承认,这家至今成立不到半年的鉴定中心还没有摆脱鉴定“行政化”的思维方式,工作还比较“幼稚”。在离开法庭时,申请这次鉴定的原告开始诉苦:“作这个鉴定我一共花了6000元的鉴定费!” 鉴定机构“性质” 司法鉴定机构多是企业性质 本市第一家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闻秀元告诉记者,目前,司法鉴定机构除少数属于私人合伙制以外,绝大多数鉴定机构都是企业性质,其中有不少是从事业单位隶属下脱轨出来的。“我们单位原来隶属于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专家委员会,它是社会团体性质,脱轨后,我们现在的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过多方了解,不少申请过鉴定的当事人颇有感触地告诉记者,虽然一些鉴定中心已经披上了“企业”的外衣,学会了如何在市场经济中“挣钱”,但思维还停留在“事业单位”,带着很浓的行政化色彩。 专家认为 不正确的鉴定结论 正“篡夺”着审判权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在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时,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一般高于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因此,鉴定结论在诉讼法学中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在这些案件中,鉴定结论往往都是关系到罪犯是否构成犯罪、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最关键证据。“作为一名法官,他只是掌握着法律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而不可能具备各行业诸多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法官需要依靠行业专家对各种专业问题的分析、鉴别和判断,作出相应的判决。” 对此,国家法官学院《中国法庭》编辑部法律主编陈光华指出,一份错误的鉴定结论足以对法官产生误导:“如果法官抱着一份错误的鉴定结论不放,这个案件肯定难以翻案;另一方面,如果作出的鉴定结论令人质疑或多个鉴定结论各不相同,那法官又会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陈光华的几句评论一针见血:“司法鉴定的价值取向是在利益冲突关系中,指引权力对权利给予公平和有效的保护,根本宗旨在于防止权力的错误运用给权利可能造成的伤害。而失去了正当程序监管的司法鉴定的实际效果却与制度设计的理想目标形成强烈反差,一份不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而利用鉴定人的主观推理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轻而易举地‘篡夺’司法审判之位,以鉴定权‘偷换’审判权。” 其他市“司法鉴定”管理一览: 厦门司法鉴定归口管理 一个案件多份司法鉴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将不会在厦门出现。日前,厦门市法院在全省率先对司法鉴定进行归口管理,只要是法官启动的鉴定活动,11月1日起都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统一对外委托办理。司法鉴定工作将实行阳光操作,委托鉴定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尽可能公开透明,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一般案件的鉴定人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随机选定。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案例:相同的案子,经过数次鉴定,结论各不相同,当事人“雾里看花”,法官无所适从。 厦门市中级法院院长朱珍钮说,开展司法鉴定归口管理,其实是建立“审鉴分离”、“执鉴分离”的新机制,它在审判人员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防腐墙,既可保证法官集中精力办案,又可以防止不良因素的干扰,保证法官中立。 太原建立鉴定程序操作规范管理制度 太原市中院司法鉴定中心按照法律规定,利用社会科技发展成果,整合社会鉴定资源,建立了由56名专家和30个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鉴定人名册。这一名册拥有的技术资源涵盖了生物、电子、化学、微量分析、机械、会计、评估、拍卖、光学、声学等10多个科技领域。鉴定形式扩展到自行鉴定、组织鉴定、对外委托鉴定等多种方式。鉴定中心合理设定鉴定程序,建立鉴定级别管辖,实行案件科学管理,建立了12项司法鉴定程序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实现了鉴定程序司法化、案件流程科学化、案件管理信息化,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服务和法律保障,赢得了社会的赞誉。 司法鉴定 2002年12月23日,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草案”中已经明确,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 作者: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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