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保每人上调 省直医疗保险政策明年有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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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2:30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都博亭)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几项政策的通知,所涉及省直医疗保险有关单位的政策调整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中规定,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上调为每人每年120元。 通知要求,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由原来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5%缴纳,调整为7.5%。
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单位缴纳60元,个人缴纳60元。 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通知中也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3万元调整为3.5万元。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也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15.5万元。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调整为10%。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人员,住院超过起付标准至5000元以内的,由原来的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调整为12个百分点。5000元以上至1万元、1万元以上至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分别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和3个百分点不变。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调整后的3.5万元至15.5万元调整为3.5万元至20万元,个人负担比例为10%。15.5万元至20万元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负担。 此外,补充医疗保险费筹资比例调整为:一种以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数为基数,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之和的4%缴纳补充保险金,其享受的待遇参照目前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另一种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为基数,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补充保险金,其中10%中的4%为税前费,6%为税后留利费。其享受的待遇参照目前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通知规定,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参保政策也将进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7.5%(调整后)、职工按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调整为单位按5.5%、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不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住院按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