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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竞业禁止第一案'”追踪:华龙一审告赢跳槽员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2:31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赵志国)“华龙”状告辞职员工一事有了最新进展,11月1日,被告钱浩然委托同事到隆尧县法院拿到了企盼已久的一审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定他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和诉讼费用,其反诉请求也被法院驳回。在电话中,钱浩然表示他已决定提起上诉。

  本案被告钱浩然曾供职河北华龙集团6年时间,2003年5月辞职时,他与华龙签订一份协议,承诺在“辞职后三年内不到同行企业工作”,如违反将向华龙方面支付10万元违约金
。半年后,钱加盟当地另一制面巨头———中旺集团旗下,据此华龙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钱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此后,钱又向法院提起反诉,双方在9月14日的庭审中观点分歧严重。

  对于钱浩然要求华龙兑付内部股票及奖金存单等反诉请求,法院方面认为这些奖励股票和奖金存单属于“双方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未达兑付条件”,为此法院驳回了钱的反诉请求。

  11月2日,本案主审法官刘社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一案件在隆尧是第一次发生,他们对该案曾进行多次研究才作出一审判决。在对该案的点评中,刘社平认为钱浩然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他没有在诉讼请求中提出对该协议的“撤销权”,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时,应依法予以撤销。”但遗憾的是,钱浩然后来在反诉请求中去掉了这一条,据称主要是因为“无力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对于这种在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不主张的权利,法院“就不对此进行审理”。

  钱浩然的代理律师杨光辉告诉记者,对这一判决结果没有“意外的感觉”,目前他们正在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准备把官司继续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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