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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违章”宠物司机不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4:21 时代商报

  动物不享有与人同样路权撞死“违章”宠物司机不负责

  【本报讯 】11月2日,北京宣武法院判决驳回了养犬人叶某要求撞死爱犬的“肇事”司机肖女士赔偿8240元的诉讼请求。

  据北京晨报报道,今年7月25日晚,叶某的母亲在携贵妇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该犬束
犬链。约7点45分,当肖女士驾驶银灰色桑塔纳回家,行至宿舍大院门口附近时,与突然跑至此处的贵妇犬接触,导致该犬受伤,该犬后经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叶某为此将邻居肖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后者赔偿其饲养该犬的各种费用624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宣武法院认为叶某、叶某之母杨某在携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犬束犬链,且该犬是由成年人牵领,导致宠物犬失去携犬人的有效监管,自行跑脱,以致被行驶中的车辆撞死,由此而发生的后果,理应由携犬人(即动物管理人)自行承担。叶某起诉要求肖女士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律师协会动物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雪莉律师分析说,动物不能与人有相同的行路权,人的权利不能延伸到动物身上。徐雪莉说,在国外有一些国家对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细致,看到动物受伤、动物过马路时,行人要履行哪些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因而动物不享有同人一样的行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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