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马路须市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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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4:22 时代商报 | ||||||||
北京对道路管理征求意见挖马路须市政府批准 【本报讯】刚刚修好的道路,没过多久就因为要埋设管线而被“开膛破肚”,这被京城市民戏称为大马路的“拉链现象”。在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要挖路必须报市政府批准。该办法将从2005年开始施行。
据北京晚报报道,《办法》规定:今后,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车辆、行人通行的,将禁止对该区域的城市道路进行挖掘。 同样不予许可挖掘的情形还包括:安全保护措施和交通导改措施不健全的;冬季挖掘施工不能保证恢复路面质量的;施工方案不能保证城市道路、桥梁及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等。同时,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则必须由市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