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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4:33 时代商报

  ◎李坚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青岛市首例未经患者同意,医院组织见习学生观摩人流过程是否侵犯隐私权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侵犯患者隐私权,并为此应向患者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元。

  由于没有法规界定患者在就医时,医院的何种行为是正常的医疗行为,何种行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为此以往有患者在医院就诊时,遇到自认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事情时,往往维权无门,只得自认倒霉。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流产被观摩”案件的审理认定,有一定的良性示范作用。

  作为公民,隐私权理应受到保护。一般情况下,患者的隐私只能向与治疗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展示。在治疗的正常范围之外,患者隐私权的完整又是绝对的,这也是隐私排他性的突出表现。因此,医学观摩必须事先告知患者或其家属,让患者或其家属自主选择,征得病人的同意方可实施。虽然医院是一个特殊的部门,而且由于医疗的需要,在医生眼中患者没有性别的差异,人体的每个部位对主治医生都是公开的,这时病人也不应顾虑医生对其身体健康情况的全面了解。但即使如此,医院在对病人治疗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保护病人隐私权问题,并也有义务保护病人的隐私。

  而且医院与病人之间绝不仅仅是纯粹的经济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还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相互关联的人道主义。因此出于人性的立场,医院也有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病人的隐私权。医生应该从人的社会心理角度去审视病人,而不能生硬地将病人看成肉、血管、骨骼的综合体。要把病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不但拥有肉体更具有独立思想的个体来对待,尊重他们的心理感受以及合法隐私权。

  医院如果设身处地地多为患者考虑,把尊重患者隐私当成一种常态,养成尊重患者隐私的良好习惯,也会减少不必要的医患冲突。医院尊重病人的隐私,体现的是医疗服务人性化走向,符合现代人对生命质量的要求。将个人健康状况作为病人的一种隐私权利予以确认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也为建立和谐的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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