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了输卵管医院赔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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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5: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一孕妇因输卵管被切除而导致终身不育,遂将医院告上法庭。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医院未提出鉴定申请,致使争议事实无法认定。近日,泸县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案件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受害者获赔精神抚慰金等5万余元。 输卵管被切除终身不育
4月16日,冷某因妊娠及阴道不规律出血到泸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指导冷某先行彩超检查,结论为“早妊”。在检查时,冷某告知医生自己4年前因输卵管妊娠,被切除了右侧输卵管,并告知医生阴道有点出血,腹痛。医生认为没有问题,属正常妊娠,给冷某开了“黄体酮”针药。11天后,冷某出现剧烈腹痛,伴心慌、头昏,又到泸县人民医院就医。医院诊断为“左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宫外孕内出血”,住院治疗5天,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冷某终身不能生育。经泸州中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左侧输卵管切除构成六级伤残”。 医院举证不能承担后果 日前,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首先要确定的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泸县人民医院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然而院方并未申请医疗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在无法确定为医疗事故纠纷的情况下,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医疗行为过错判赔5万 医院辩称,输卵管妊娠早期时候,B超易误诊,应当结合B—HCG测定才能确诊,因冷某未配合院方进行该测定,所以冷某有过错。但医院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庭认为,泸县人民医院应为冷某作其他特殊的处理或再作进一步检查,但该院未尽到该义务,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冷某在就诊后十天时间就发生输卵管妊娠破裂,说明就诊时已不是早期,对左侧输卵管被切除的事实,冷某也有一定因素,应适当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法庭作出判决,由医院赔偿受害者精神抚慰金等5万余元。 刘孝全叶丽娜记者杨元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