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告学校无权终止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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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5:51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我就是要求返回原教师岗位继续工作……他们没有权利停止我的原工作”。 因不满学校单方面停止自己的教师工作,郭某告到法院,要求继续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今天上午,崇文法院审理了此案。 9时10分,法官宣布开庭。郭某表示,自己从2002年开始在崇文门任教,因为开罪了校
被告方崇文门中学表示,崇文门中学与郭某签订的是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的聘用合同,现已按规定终止合同,所以不同意再签订合同。同时,郭某在图书馆工作时考核不合格,令学生和教师不满。 法庭辩论的焦点集中在:学校向郭某下达的文书属于解聘书还是解聘意向书,如果只是意向书,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学校没有明确终止合同,原告郭某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此后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就不应以超过时效而不被受理。 截至记者发稿时,法庭辩论还在进行当中。 作者:王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