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出台《工伤保险条例》暂行规定 企业要保工伤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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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6:04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首席记者丛妍报道昨日,记者从营口市劳动局医疗保险科了解到,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市已于近日出台了《工伤保险条例》暂行规定,该市的各类企业均要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中规定,凡坐落在营口市内的各类企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缴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取,其标准为60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救济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企业破产、改制在进行清算时,要首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其中,应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伤职工的待遇要一次性与本人结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按人均寿命一次性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工伤职工余命期间的待遇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