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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又可能被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6:42 北京晨报

  昨天,王志文涉嫌《芬妮的微笑》合同违约案在市一中院再次开审。奥方在送交法庭的一份声明中的确为王志文开脱,而最初原告辽宁金通集团律师则明确表态:如果被告王志文所称的有关原告方所谓“假证据”、“偷税丑闻”未被法院认定的话,原告将再起诉讼,告王志文侵犯其名誉权。

  奥方为王志文开脱

  该案中,辽宁金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王志文未充分履行片约及发表诋毁该片的言论为由,将王志文诉至法院,要求王志文赔偿违约金25万元并赔礼道歉。2004年3月,市一中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需要追加外方投资人奥地利影业公司为共同原告。昨天在法院的第二次开庭中,法官首先宣布了奥地利SK影视制作公司通过奥地利法院及外交部认证后出具的声明书,称其认为王志文没有违反合同,也没有损害投资方的利益,奥方不参加本案的具体诉讼,但不放弃也不转让与该片相关的、属于SK影视的任何权利。

  对于奥方的这份声明,中方原告的代理人对这份声明不予认可,认为奥方并不享有《芬》剧在亚洲地区的版权,王志文损害的是中方的利益,并没有损害奥方的利益。被告代理人则赞同奥方所认为的王志文对影片表示遗憾是基于其个人的观点,属于其思维自由权利的使用,不涉及影片的质量和水平。

  辽宁金通诉权被置疑

  王志文代理人认为,影片《芬妮的微笑》的合法投资人为奥方和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而辽宁金通的投资行为并没有得到电影局的批准,并不具备合法身份,因此作为本案的原告,其主体不适合。从影片的投资比例上来看,辽宁金通的投资比例仅占16%,属于最小的投资方,如果演员王志文违约,最大的投资方奥地利影业公司受损最大,因此奥方的表态最关键,而奥方在声明中表明奥方尊重王志文的对影片发表个人评价的权利。

  与奥方的声明相对应的,原告金通提供了一份补充证据:另一投资方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在向法院提供的“说明”中称,紫禁城影业虽没有参加诉讼,但已将合同权力转让给辽宁金通。

  对方声称再告王志文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王志文一方认为辽宁金通向法庭出具了“伪证”,称对方更改有关将剧组成员“不能发表不利于影片和剧组言论,有责任参加影片完成后的宣传发行工作”规章制度日期等,剧组将部分王志文在《芬妮》已交入国库的税款又编造理由退走等。辽宁金通的代理人称,如果这两项没有被法院认定的话,金通集团将以此向王志文提起侵权诉讼。

  由中奥合拍的《芬妮的微笑》由于王志文北京首映式的缺席,以及在上海首映式上放言:“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使得辽宁金通集团与王志文的矛盾加剧,直到法庭上“短兵相接”,如今又冒出“假证据”、“偷税丑闻”,双方矛盾将不断升级。

  首席记者 赵中鹏 通讯员 范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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