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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违章”犬 司机被判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6:42 北京晨报

  专家称:动物不具有人的行路权,只能“撞了白撞”昨天,宣武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养犬人叶某要求撞死自己爱犬的“肇事”司机肖女士赔偿8240元的诉讼请求。叶某的母亲在携一贵妇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爱犬上犬链,结果犬被车撞死。法律专家认为,宠物不能与人有相同的“行路权”,撞死“违章”宠物司机免责。

  官司起因

  贵妇犬不带链被撞死

  叶某与“肇事”司机肖女士系邻居,均居住在同一个宿舍区内。今年7月25日晚7时45分左右,叶某的母亲在携贵妇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爱犬束犬链。此时肖女士驾驶银灰色桑塔纳回家,行至宿舍大院门口附近时与突然跑出的贵妇犬接触,导致该犬受伤,贵妇犬后经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叶某为此将司机肖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购犬费3000元,饲养该犬的各种费用3240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肖女士对此感到很冤枉,她说那天晚上她并未看见车前有狗。听见喊声后,她就马上停车了。当时叶某的狗还跑了几圈,看起来没什么事儿,后来她才听说狗死了。肖女士十分肯定地表示她那天并没轧到叶某的狗,她说:对方遛狗不拴狗链,导致狗受伤,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犬主过错司机不赔

  宣武区法院认为叶某之母杨某在携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犬束犬链并对其牵领,导致宠物犬失去携犬人的有效监管,自行跑脱,以致被行驶中的车辆撞死。由此而发生的后果,理应由携犬人(即动物管理人)自行承担。叶某起诉要求肖女士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宣判后,司机肖女士对判决感到很满意。叶某的代理人则表示要上诉,称“财物被损害还要赔偿呢,更何况狗呢”。

  专家说法

  动物没有人的行路权

  新交法实施后,“撞了不白撞”的人文关怀一直备受称道。因此,有人认为,作为同样是生命的动物被机动车撞了是否也应当享有与人相同的法律对待呢?如果因为狗上路而引发交通事故,那么狗主人是否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呢?如今年1月25日下午2时左右,北京司机黄志驾驶小客车行驶在南六环广顺桥下时,一条小狗突然闯进高速公路,司机为躲开小狗,结果车辆失去控制,一头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此,北京律师协会动物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雪莉律师说,动物不能与人有相同的“行路权”,人的权利不能随便延伸到动物身上。徐律师说,在国外有一些国家对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具体,如当看到动物受伤、动物过马路时,行人要履行哪些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因而动物尚不享有与人一样的行路权。首席记者赵中鹏

  通讯员 萧萧

  新闻链接

  动物权利面面观

  不久前,乌克兰有一批生猪经过六十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抵达法国,结果被法国拒之门外,原因仅是运输方没有考虑到动物福利,生猪没有按规定时间休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动物享有五大自由: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生活无恐惧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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