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出国丢命 父状告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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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7:03 华商晨报 | ||||||||
晨报讯 (记者 王欢)11年前,20岁的于晓峰被患有精神分裂的室友杀死在俄罗斯的留学生宿舍里。 11年后,于晓峰75岁的父亲将送儿子和杀人者出国的学校一并告上法庭,索赔24万。 留学生丧命俄罗斯
1993年,沈阳市高中毕业生于晓锋参加了沈阳职工联合大学(沈阳科技干部学院前身)组织的赴莫斯科留学生班,学校与他签订《赴莫斯科留学协议》。协议规定于晓峰自费学习俄语一年,学费9000元。 同年三月,于晓锋与34名同学来到了莫斯科罗诺索夫特化工学院留学。于晓锋暑假后再次返回莫斯科的学校时,发现自己的宿舍被安排进一名沈阳市电视广播大学的赴俄留学生木平(化名)。 就在同年9月24日凌晨,熟睡的于晓锋被木平刺死在了宿舍里。经过中俄两国司法机关的最后认定,木平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随后,木平被引渡回国。2003年,经沈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木平在行凶时“患有精神分裂,不予刑事立案”。 于晓锋的父亲对公安机关鉴定无异议。但于父认为:“科技干部学院没有派出赴俄的管理教师,使学生处于无管理状态;而在莫斯科的沈阳电大老师对患有精神病的学生没有采取严加看护、及时治疗,反而将其转到了儿子所在的宿舍,最终导致惨案发生,两校应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6月,于晓锋的父亲以学校工作失职为由,将科技学院和市电大两所学校告上法庭,索赔24万余元。 学校代表称无责任 昨日下午,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面对于父提出的诉讼请求,科技学院认为,学校只是负责将于晓锋等留学生送到指定学校进行学习,至于寝室管理等工作应由莫斯科方面的学校全权负责,自己对此不负责任。 市电大则表示,木平是否患有精神病不在学校管理范围之内,学校只负责学生的学习。因此学校不存在过失和失职。 由于当事双方还将有新的证人证据要出示,故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