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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加强税源属地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7:57 扬子晚报

  本报讯昨日,南京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针对近年来本市经济主体流动性明显增强的特点,对搬迁类企业税源属地如何界定作出统一规定。

  通知根据企业性质和税源转移方式等不同情况,对纳税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整体搬迁的生产型企业,在收入归属上实行属地征管,企业税收按搬迁后所在区(或县、开发区,下
同)的财政体制执行,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同时以搬迁开始时上年的税收为基数,基数部分每年由搬入区通过财政结算定额归还搬迁前企业所在区,对于增量分成部分,属搬入区;房地产企业的流转税缴纳一直是税收征管难题,从即日起,新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它各税种的缴纳仍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地由总公司统一缴纳;通知特别对各区之间“抢拉”企业的企业纳税行为作出规定,凡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或者通过剥离主营业务、脱壳等方式,造成事实上企业改了注册地,而生产经营地不变的税源转移等行为,应予以纠正,该类企业的税收仍回原区缴纳,属原区收入,对于属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并给企业违规安排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市财政在安排的转移支付中作相应扣减或扣减该区财力。(赵霞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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