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规买经济适用房要先领资格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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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7:59 汉网 | ||||||||
“要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昨日获悉,市房产局、市房改委出台新规,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者必须先领取“资格证明”,并对资格认定作出严格界定。 目前,新规定已发至各区房产局、房改办及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与以往相比,新规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有本市城镇户口;无房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购买过经济房或参与过集资、合作建房。 购买者要先向所在区房产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现住房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7天,无投诉或经核实投诉不实的,核发《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 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房者可凭此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并凭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个人,要求退出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进行处分。 另外,为帮助住房困难家庭掌握信息,市房产局还将通过我市主要报刊和市房产局公众网站,公示经济适用房项目数量、名称、地址、开发建设单位、开竣工时间、计划安排、户型、价格等信息。 (记者杨文平)(来源:长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