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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游泳身亡学校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8:32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孔华王伟)未满16岁的初中学生小峰(化名)在上课时间逃课后不幸溺水身亡,学校有没有责任?日前,肥西县法院对该起家长状告学校(本报曾作过报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肥西县山南中学在这起案件中负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原告15900余元,其中包括1500元精神抚慰金。

  今年6月16日下午15时许,肥西县山南中学初三学生小峰来到学校,当时班主任正在班
上上数学课,小峰没有进教室上课,而是来到学校附近的池塘游泳,导致了溺水身亡的悲剧发生。肥西县法院在日前的判决中认为,小峰作为初三学生应该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自行外出游泳,致溺水身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次要民事责任。尤其,该案发生在上课期间,小峰擅自离校,学校应及时告知其监护人,但学校没有这样做,应系教学管理上的漏洞。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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