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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为维护犯人合法权益辗转奔波 翻遍档案纠正46天刑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8:36 东方网-文汇报

      通讯员陆勤俭记者倪国和报道

      本报讯昨天上午,一名服刑人员向闵行区检察院驻北新泾监狱检察室检察官送来感谢信,感谢两名检察官为他纠正刑期46天,维护了一个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6月中旬,王检察官在监狱向服刑人员宣传如何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时,服刑人员汪某提出:“收容审查期间的关押是否可以折抵刑期?”汪某是安徽来沪打工的青年,2000年10月14日晚,冒充联防队员敲诈一名路人钱财时,被真正的联防队员抓获,
不久因涉嫌两起抢劫案,被公安机关逮捕。2001年6月11日,原审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随后押入北新泾监狱服刑。

      7月初,王检察官收到汪某的刑期折抵申诉状,要求对他先期羁押在收容遣送站的46天依法折抵。为了查清事实,两位检察官查阅了他的有关犯罪档案材料,可是在他的犯罪档案上没有对这一时间的羁押作出记录,他们到了案发地派出所了解,民警告诉有关汪某的材料当时都转到了收容遣送站,又得知收容遣送站已按规定撤了,有关收容对象的材料可能在区公安局的档案室。

      两名检察官又来到公安分局的档案室,在满满几大麻袋的材料里找到汪某羁押时间的记录。

      近日,原审法院向汪某下达了刑期折抵裁定书:汪某的刑期应从2000年10月15日起到2010年10月14日为止。汪某激动地告诉驻监检察室的检察官:“虽然在我漫长的刑期中,这46天算不了什么,但检察官们那么重视这件事,把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看得如此重要,我从内心表示深深的感谢,我一定会好好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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