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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男人的要害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0:15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故事提示

  人到中年的“上海先生”陈钱,为生意每年要来浦口一次,没想到却惹来了麻烦。2002年夏天的一个上午,陈钱在浦口孙巧林的鞋店里买了一双鞋垫,随后又三番四次回来找东
西,原来是他的手机丢了。孙巧林说自己压根没见过他的手机,陈钱则说手机肯定是丢在店里了,两人各执一词,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争吵声惊动了邻居赵二,过来一看,发现自己两边都认识,上前打了圆场,将两人劝开。

  赵二回家一想,自己不如“好人做到底”,就分别通知了孙巧林的丈夫和陈钱,约他们下午来家里吃饭,自己顺便当个“和事佬”。谁知人算不如天算,孙巧林听说赵二请客之事也跟了过来,结果一言不合,又与陈钱起了争执。争执中,孙巧林突然抬腿,对着陈钱踢了几脚。虽然孙巧林事后一直否认自己当时踢到了陈的“要害”,但“嘭嘭”几声过后,陈钱确实捂着下身进了当地卫生院,医生诊断他为“双侧睾丸略有红肿,生殖器未见明显伤口”,陈钱为此花去医药费120多元。赵二也觉得很没趣。

  事隔两年,陈钱旧话重提,一纸诉状将孙巧林告上法院,索赔金额高达1.2万余元。看得出他为打这场官司花了不少心思,收集了一大摞证据。可这些证据被法官采信的却不多,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观点综述

  陈钱:当初孙巧林把我衣裳扯破,又打伤我下身,为此我一共花去医药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衣裳损失费等,一共1.2万多元。我一定要他赔。

  孙巧林:我们之间的纠纷是他挑起来的,我根本也没得踢到他的下身。我也不晓得这个上海人怎么这么麻烦,两年来,他每次到南京都要找派出所处理这件事,派出所也出面调解了好多次。他一开始说要我赔3000块,后来又涨到9000元,现在更好玩儿,竟然要一万二,我家又不是开银行的。

  观点交锋

  由于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确定各项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为此,陈钱总共提出了4项经济赔偿,双方围绕这4项内容,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官也一一做了评判。

  焦点一:2500元医疗费

  陈钱:事情发生3天后,因为我感觉伤势恶化,分别在上海、常熟、南京都看过医生,医生诊断我大腿组织损伤、尿道损伤有炎症、睾丸损伤等,一共用掉钞票2500多块。呶,发票还在。

  孙巧林:那些医院是他自己去看的,又没有转院手续,哪晓得用得着用不着看啊!我不同意赔。

  法院:原告主张医疗费,除了应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外,还要有相应的病历和诊断证明。现在,原告主张药费2500元,提供的单据只有2300元,其中有2张发票没有相应病历、10张挂号单据在同一天同一家医院,法院都不能认可。据此,只能认定医疗费为1700元。

  焦点二:1300元交通费

  陈钱:车票在这里,一共1300元。都是我为了看病、处理问题花费的。

  孙巧林:(查看车票)南通的、扬州的,哎呦,连安徽“的票”都有,你到底是看病还是自己跑生意啊。不同意赔!

  法官: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应为就诊期间所花。但现在原告提供的车票混乱,有就诊线路的,又有不在就诊线路中的外地车票,故法院对这些票据都不予认可。但考虑到原告就诊期间确需花费一定的交通费用,综合考虑以100元为宜。

  焦点三:8000元误工费

  陈钱:我在上海是堂堂公司经理,每月薪水至少4000块。为了这桩事情我在家休息2个月,损失8000元,应该赔给我。

  孙巧林:他第一次到医院瞧伤,医生就没有开休息证明,那晓得他是不是真的这么长时间没上班。不赔!

  法官:误工费应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但现在,原告提供的建议休息的医嘱证明总共只有45天,加上他没有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法院也无法对他的误工损失做出合理推算。因此无法支持这项诉讼请求。

  焦点四:内裤损失15元

  陈钱:那天,我的衬衫、内裤全被他扯坏掉了。呶,衬衫250块、内裤15块,一定要他赔给我。

  孙巧林:他的衣服坏喽,是他自己搞的,跟我有什么关系。他又没得发票,我不赔!

  法官: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在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265元,但他一没有证据证明衣服确是被被告撕坏,二又不能提供衣物发票证明其价值,故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孙巧林不能证明陈钱不是被她打伤,伤害事实成立,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陈钱在不能确定手机丢在孙巧林店中的情况下,几次到孙的店中寻找,引发纷争,其本身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上述确定的赔偿金额,法院一审判决孙巧林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陈钱1600元。陈钱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了上诉。关于诉讼费用,败诉的孙巧林只承担了33元,而胜诉的陈钱却要承担200多元,其主要原因在于陈钱主张的索赔金额过高,又大部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 提供证据要适宜

  都说现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证据必须有效。陈钱明白了前一句却忽视了后一句。法庭外,陈钱曾坦言,自己当初没有想到会打官司,所以好多证据没有保留;后来要走法律程序了,他才胡乱搜集了一些票据,甚至有些医疗费单据是他到医院里向别人要的。但自己真的损失了不少钱。

  法官说,陈钱的情况其实很多诉讼当事人都遇到过。甚至有人打官司时,头上伤疤还清晰可见,就是提供不出相应的病历或合法的医疗费单据,结果导致无法索赔。对此,法官提醒,遇到人身损害事件时,在积极治疗伤情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比如和医疗费用相对应的病历、有明确起讫点的正规车票、能够得到印证的合理的住宿费正规发票、明确的收入证明、医院休息证明等。通讯员 浦宁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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