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材料费引发歧义,低保家庭状告大医院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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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0:15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在廉价的不锈钢国产支架和昂贵的钛合金进口支架之间,医院未顾及患者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为病人安装了高达7万元的进口脊椎内固定支架。手术实施完毕后,官司来了。 案由 2003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人张定发及妻子,带着患有先天性脊柱畸形的16岁女儿张婴,来到南京市某市级医院脊柱专科会诊中心咨询。一位专家为张婴检查后表示,如张
按照计划,手术分“牵引”和“内固定”两个步骤进行。在张婴上手术台时,张定发夫妇还以为女儿要做的是“牵引”,术中他们才得到直接做“内固定”手术,且当时医院未提及用于内固定手术的支架系进口或国产,术后才从手术费用明细中看到女儿安装了钛合金进口支架。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张定发夫妇委托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龚拥军将某市级医院告上法庭。两位律师认为,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安装进口支架,剥夺了病人及其家属选择医疗器材的权利。是一种欺诈行为。 交锋 原告律师观点:1.张定发一家对医学几乎一无所知,不可能知道10万元手术费中有多少钱用来买材料,多少钱用于麻醉,多少钱用来发奖金……2.医院向脊柱外科病人发放的《病人健康教育手册》明确规定:“术前医生会和病人及其家人商量病人的内固定材料(不锈钢、钛合金)。家属可根据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材料,并在手术预定书上签字。”可现实却是:没有商量,更没有手术预定书,医院直接在张婴的脊椎处拧上钛合金支架。 被告律师观点: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哲兰表示,既然张定发夫妇知道手术需要10万元,应该能够衡量出支架的价格;而之所以没有签署手术预定书,是因为手术方案在术中因病情改变而将原先的两步并成一步,在当时的情形下显然来不及签手术预定书,且改变手术方案没有影响手术的最终目的。 判决 2004年10月,鼓楼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术前已经告知原告或其亲属使用进口内固定材料,但是由于内固定材料的选择主要决定了治疗费用的高低,故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的诉讼被驳回。 目前,张定发一家已经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金陵晚报记者洪唯 (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