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女友要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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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0:15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2000年,21岁的山东人李先生在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与来自苏州19岁的陈小姐相识。像大多数办公室恋情一样,两人逐渐从相识、相知到相爱,热恋中的两人足迹遍及南京各个景点和娱乐场所,并在鼓楼租了一套房子,筑起两人爱的港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发现并不能容忍对方在生活习惯上的缺点,炽烈的爱火慢慢冷却下来,尽管此时陈小姐已经身怀六甲,双方还是决定分手。陈小姐痛苦地打掉腹中的胎儿,拎起行装远走他乡,从此杳无音信。前几天,陈小姐回到南京再次联系李先生,两人相见后,陈小姐表
李先生问:自己是否应该支付补偿费? 汪律师答:从法律角度来说,陈小姐向前男友索取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李先生可以站在朋友的立场,出于道义,自愿给予帮助。但所给予的帮助决不是补偿费。 (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