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长假额外加服务游客可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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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1:02 汉网 | ||||||||
本想在“十一”长假期间与家人旅游享受天伦,却不想被旅行社提供的品茶、洗脚、购物等额外服务搅了兴致。近日,李先生表示要向旅行社讨个说法。 今年“十一”长假期间,李先生带着家人随市内一家旅行社去黄山旅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约定了旅游的地点、食宿、门票等事项。
出游后,该旅行社却未经李同意,额外增加了到茶庄品茶、到蛇油馆洗脚、到瓷器市场购物等合同中没有的活动,并强迫他购买。 李先生称,“额外”服务不仅令人反感,还影响父母休息,结果最终未能游览完所有景点。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学军称,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的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目前李先生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自己的要求,让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投诉不能解决问题,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陈麒麟 实习生刘倩)(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