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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失踪”不予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0:5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向杂志社投搞后,一直没有刊登,所寄作品又下落不明——为此,江西作者罗襄珑将该杂志社的主管部门安徽省司法厅告上法庭(本报7月14日曾作报道)。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罗襄珑是江西省赣州市的一名法律工作者,2002年10月18日,他向我省司法厅主办的某杂志(目前已撤销)寄去计约74万字的3篇作品,其在作品末尾注明:“如不采用,请将作
品退还。”在久未刊用的情况下,罗襄珑经过查询发现其作品已下落不明。遂请求法院判令司法厅返还其作品,如不能返还,赔偿损失2万元;同时赔偿差旅费等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报社、期刊社对不予刊用的稿件著作权人负有通知的义务,亦未规定其负有妥为保管和退还稿件的义务,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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