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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断案 村妇讨回分配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6:1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尹超)离婚11年的魏女士,只身带着孩子生活,因村委会视其为非村民,剥夺了母子享受分配款的权利。于是,魏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讨要分配款。案子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9日,院长康宝奇亲自担任审判长,当庭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使魏某及其孩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989年,西安市雁塔区东姜村村民魏某与杨家村村民樊某结婚。随之,魏某将户籍迁
入丈夫住所地杨家村。婚后一年,二人生有一子名叫小龙(化名),也落户杨家村。1993年,魏、樊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小龙由魏某抚养。2002年至2003年间,杨家村向每位村民发放分配款2200元,但魏某和儿子并没有得到这笔钱。于是魏某与儿子一起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给付分配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魏某与儿子户籍均在杨家村,属该村村民,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财产分配权。村委会不给魏某及儿子发放分配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政策规定。于是,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给付魏某及儿子共4400元分配款,并承担170元诉讼费。

  杨家村村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院长康宝奇亲自担任此案二审的审判长。二审审理查明:根据杨家村2002年6月30日制定的“杨家村关于集体财物分配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第六条“本村村民离异后,如女方户口未迁出杨家村,男方再婚后的配偶所生(或带来的)子女户口不得迁入”的规定,并未限制和剥夺离异后的妇女及其子女的收益分配权。10月19日,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使这对母子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听到胜诉判决的魏某激动得流下眼泪,法律终究给了她一个公道。败诉方村委会虽然未能如愿以偿,但也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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