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言 辩护律师获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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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6: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萍南 记者黄却)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却因为帮当事人开脱,伪造证人证言,最终自己站在了被告席上。 伪造证言 被检察官当庭识破
2003年5月12日,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原成都市龙粟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何远俊。当年8月28日,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何远俊之妻委托,指派该所律师周怡梅、律师昝某某担任何远俊的辩护人。 2003年12月29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何远俊涉嫌贪污案。在法庭举证、质证过程中,担任此案公诉人的青白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辩护人出示的、由周怡梅记录的对证人王某、何某、沈某所做的几份调查笔录,与检察院反贪局收集在案的相同证人所作的证言有明显出入,意思相悖。公诉人立即当庭表示异议,并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提出对辩护人出示的这几份调查笔录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立案侦查 辩护人站上被告席 这几份调查笔录经公安机关进行笔迹鉴定后,证实均为周怡梅一人书写。2004年1月6日,青白江区检察院正式将周怡梅涉嫌伪造证据一案移交区公安分局侦查,几名证人向警方证实,添加内容在原调查笔录中是没有的,是律师背着他们事后添加的。 3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正式对周怡梅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进行立案侦查。7月6日,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怡梅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法院于8月20日宣判,认为周怡梅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故免除刑事处罚。 周怡梅不服有罪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10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