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掌权妻敛财141万“说不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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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6:1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建行彭山支行原行长吴兆雄及妻子双双遭起 记者从彭山县法院获悉,中国建设银行彭山县支行原行长吴兆雄利用手中权力与妻子陈凤仙疯狂敛财近200万元。1日,彭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兆雄被判刑18年,陈凤仙被判刑6年。
2001年3月,彭山某公司从彭山建行获得8笔共计97万元贷款后,陈凤仙多次在该公司负责人面前说:“打牌手气不好,炒股又亏了。”公司负责人随即送给了陈凤仙3万元现金。2002年6月,这家公司向彭山建行提出贷款申请。陈凤仙又以儿子吴某在成都购房急需用钱为由向该公司索贿。该公司又将5万元现金送给了陈。此后,该公司顺利地从建行获得了10笔近百万元贷款。同年6月,彭山某公司承揽了建行职工集资住房和门市的修建工程后不久,陈凤仙便向该公司负责人索贿10万元。在彭山建行工程竣工之前的一天,陈又以其集资房装修为名再次向该公司索贿10万元。1997年4月,吴兆雄指使下属张某到在彭山建行贷款 的另一公司以打白条方式领取了15万元利差,吴与张各从中分得3万元。 法院还审理查明,吴、陈夫妇被扣押的财产中,扣除二人合法收入后,尚有141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彭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吴兆雄伙同其妻陈凤仙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吴兆雄、陈凤仙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141万余元,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吴兆雄还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法院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吴兆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陈凤仙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