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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官司”是否要打出个人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7:31 哈尔滨日报

  牛岩 本报记者董琳

  如今,随着城市“养狗族”的增多,因狗引发的官司也呈上升趋势,记者从哈市各区法院了解到,几乎每个法院都曾受理过因狗引发纠纷直至对簿公堂的案件。而哈市各交警大队也都相继处理过与狗有直接关系的交通事故。“狗官司”越来越多,真正能打明白的却不多,而更值得关注的是“狗官司”越来越五花八门。

  “狗咬狗”引发精神赔偿争论

  近日,哈市68岁的李大爷痛失爱犬波特,他愤怒地要求精神赔偿。据李大爷介绍,他退休后,在原单位收发室当更夫,为了给身体不好的妻子找个伴儿,年初他让儿子花3000元买回了一只博美狗。李大爷说:“自从有了波特后,妻子每天都带狗遛弯,半年多来身体好了许多。”今年春天,李大爷带着波特在楼下遛弯,邻居家一条近半米高的狗大毛向波特猛扑过来,两条狗厮咬在一起。李大爷赶紧抢走波特,但波特已经受伤。

  李大爷马上将波特送往宠物医院,当晚波特因抢救无效死亡。李大爷说:“我当时都傻了,眼泪直往下掉,都不知道怎么向老伴儿交代。”李大爷称,后来老伴儿知道爱犬死后,哭了一个星期。“半年多来,波特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它死了,我们仿佛失去了一个亲人。”10月19日,李大爷将大毛的主人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虽然此案的争论焦点在精神赔偿上,但最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仅需赔偿李大爷的经济损失3000元,其精神损失要求不予支持。

  仅就此案法官解释是:“只有人身权利的损害才能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赔偿,这只狗仅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物’。狗与主人有感情是肯定的,但它毕竟是只具有财产性质的‘物’,就像玩具等一样。所以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庭是不予考虑的。”

  配狗也要做“亲子鉴定”

  在哈市道里区一宠物诊所,两位狗主人抱着刚出生没多久的狗崽儿要给狗做“亲子鉴定”。据小狗主人说,两位狗主人家分别养有纯种德国牧羊犬(成狗价值20多万元),公狗、母狗各一只,他们是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给狗配种的,并且曾有过口头协议,母狗的主人给公狗的主人配狗费500元钱,配种成功后无偿给对方一只狗崽儿。但是等母狗顺利生下小狗后,两位狗主人却纠缠不清了,母狗主人称,公狗不是纯种狗,对配狗不满意,而且他家的狗曾有过多个性伴侣,无法证明是哪次配种成功的。双方因经济利益僵持不下,便想到要给狗做“亲子鉴定”。

  据该宠物诊所所长介绍,这类“狗官司”常有,这个月他就做了三次狗的“亲子鉴定”。他说,在理论上,给狗做“亲子鉴定”是完全可行的,但在哈市尚未有这样的专门机构。打狗官司的,几乎都是因为名犬引发的巨额经济纠纷,建议狗主人在给狗配种前先签下有效书面协议。

  小区物业“狗官司”缠身

  家住哈市道外某小区的李女士说,“我家那院,每天早上6点、晚上7点,就像狗开会一样,大狗小狗到处跑,吠声不断。”据李女士说,他们小区养狗的不下30家,有的家同时养两三条狗,每天这些狗在小区里的草坪、过道,便溺、排泄,搞得小区环境十分脏乱。平时李女士走在路上都得特别注意,害怕踩上狗屎。前几天,李女士领着4岁的女儿回家,一只大狗突然窜了出来,女儿被吓得大叫转身就跑,大狗又追过去,李女士忙跑上去抱起孩子,用手里刚买的拖把把狗打跑。回到家后,李女士还没消气就有人来找她,原来是那狗的主人,牵着狗来“索赔”。说这狗被她打坏了,现在腿还一瘸一瘸的,必须去看医生。李女士听了一下火了,“你的狗把我家孩子吓着了,我还没找你,你反而要我给狗看病,我还要领着孩子去医院检查,看咬坏了没有……”“我家狗从来没有咬过人,它跑过去完全是友好的,是你们大惊小怪……”两人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最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出面,让狗主人签下今后不得散放大狗,不得给他人造成伤害或恐慌的条约,李女士则出资买一包狗粮算是给狗补充营养,此事才算平息。

  据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王先生讲,小区里有人养狗,有人投诉,对物业公司来说是非常头疼的,也给他们的管理带来困难。他们正在起草《业主公约》,打算明确规定养狗业主应遵守的原则和应尽的义务,违约者将被诉诸法律。

  “车狗”事故,责任咋分?

  在城市中,车与狗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同样是车把狗撞了,根据不同情况,赔偿也是不同的。

  镜头一10月20日晚6时,道里河松小区的吴女士牵着自己的小狗在社区内散步。就在她带着狗准备回家时,一辆摩托车骑上了人行道,从她和狗身边擦过。吴女士本能地快走一步,可是小狗却没来得及躲闪,被撞到一边。吴女士说:“那个人连头也没有回就走了,我赶快抱起我的小欢欢,它已经满身是血,奄奄一息了,第二天就死了。”吴女士知道这个肇事者是附近拉脚的,可多次去找他,要个说法,都被蛮横拒绝了。无奈吴女士渴望用法律替爱犬欢欢讨个公道。

  对此,记者采访了东旭律师事务所的王东旭主任。王主任说:“比照我国民法规定,宠物作为主人的财产,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据此案情况,狗主人没有违反任何规定,而是摩托车驶入人行道撞死狗,车主应该赔偿。”

  镜头二9月20日,在哈尔滨道外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吴先生驾车行驶在街道上,这时一条狗突然跑出来,吴先生一时慌乱拐了一下,结果他的车刮到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下车后肇事司机吴先生说什么也不肯让狗主人走,说事因狗起,要其主人负责赔偿被刮车的损失。可狗主人也有道理,“你自己开不好车还赖狗,要是赖,你就让它(指狗)赔吧,给你也行。”对于狗主人的蛮不讲理,车主吴先生真生气,难道就得自认倒霉?

  对此记者采访交警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在相关法规中没有对这类狗官司进行任何解释,肇事司机只能怪自己反映慢,处理不当。”镜头三10月6日晚9时左右,哈市的古先生带着一只价值3000余元的宠物犬上街溜达,路经北环路铁桥附近时,爱犬自己跑上机动车道,被一辆小汽车撞死了。古先生气愤不已,忙“打的”追上了肇事车,但车主否认撞死了古先生的狗。

  双方争执不下,一起来到交警大队。古先生手中抱着已死的小白狗,伤心不已地说:“我的狗价值3000余元,我太喜欢它了,没料到被车活活撞死了,好残忍啊!对方现在竟然否认撞死了我的狗,太令我伤心了,无论如何,我的狗不能就这样白死。”

  经调查了解后,交警部门认为,古先生对狗未加拴锁,使狗跑上机动车道,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属管理不当,撞死小狗司机将不承担责任,撞了白撞。

  从很多“狗官司”中不难看出,狗的主人也是很矛盾的,当自己的狗受到伤害的时候,就极力主张权利;而当因自己的狗给别人造成伤害的时候,又想百般抵赖应尽的义务。据了解,由于“狗官司”频频,我国在即将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特意对养狗的人做出了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警告;驱使、纵容动物恐吓、伤害他人的,处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等。”这是我国首次将宠物扰民的处罚规定予以立法。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哈市现行的《哈尔滨限制养犬规定》虽然在罚金上额度很大,但因为没有强制措施而很难执行。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新增“情节严重的可能处以拘留”,这对地方法规的执行无疑是一个有利的保证。看来难缠的“狗官司”终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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